高速公路允许物体宽度?
2.5米左右
根据交通部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,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(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.2米以上);车货总长18米以上;车货总宽度2.5米以上,以及其他不同轴数、轮胎数的车辆超过规定载质量的,都称为超限运输。也就是说,限高4米(集卡4.2米),限宽2.5米。
高速公路检查站主要检查什么?
高速公路检查站主要检查机动车是否正确悬挂机动车车牌,驾乘人员***件,如果前往的方向有需要通行证的地方,要检查是否申领,尤其是在节***日,重要活动或者边境线较近的地方,必须有符合目的地需要的通行证,所以遇到有检查站的地方一定要准备好行驶证,驾驶证,***,通行证等。
运送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属于什么?
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,是属于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中的一类危险化学品。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,应首先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》,除此之外,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:
1.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在指定的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口稠密地区的码头、车站装卸。
2.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品时,事先应严密检查,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、破损或渗漏时,必须重装或***取其他安全措施后,方可起运。
3.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至码头、车站后,应该迅速处理。
4.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、爆炸的物品,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或船舱、机舱内。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应和其他可燃物资或铜、铁器材混合装载。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、爆炸的物品,应该***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。遇水燃烧的物品应该有防水措施。
5.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品,特别是氯酸钠等强氧化剂的车厢、船舱、机舱,应该***用容易冲洗的地板。
6.装卸过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厢、船舱、机舱、码头、车站,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物。
7.搬运易燃易爆化学品,要轻拿轻放,严防震动、撞击、重压、倾倒和摩擦。
8.载客的车厢、船只和飞机,不得同时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品。乘坐上述交通工具的旅客,不得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品,或者将易燃易爆化学品装在行李、包裹内托运。
9.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、船,不要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照明;在中途停留时,必须有人看守,并不得停留在机关、工厂、仓库附近及人口稠密的地区。
10.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工具,要有明确标志。承运前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》。
拥挤的公路具有的特点是()?
不拥挤的不收费道路是公共物品,无排他性、无竞争性,
拥挤的不收费道路是共有***,具有竞争性、无排他性,
不拥挤的收费道路是自然垄断,具有排他性、无竞争性。
题的意思应该是不收费的那种D
防疫用品可否列入安全生产费用?要注意什么?
可以。防疫用品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。粗制滥造,不规范标准会给使用者造成很大危害。这次抗击***病毒肺炎暴露了它的缺点。防护用品短缺,供应不足。有的口罩密闭,过滤功能差,引起感染。有的造成面部伤害勒痕严重。有待制造技木改进。日夲口罩细节就做的比较好,比如耳挂带加粗,舒适性好。医用口罩过滤***种类的细分方面做的好。再一个护目镜起雾有待改进防止。所以增加防疫用品安全生产费用很有必要。防患于未然。保障医务人员及人民安全。
谢邀。
防疫用品的种类比较多,我来说一下我们单位的做法吧,口罩,84消毒液,酒精等这些我们统计到了安全应急费用了。还有因隔离***购的一些方便面等食品,没有列入安全费用。
当前,全国上下正在全力抗击“***肺炎”。看到您提出这个问题,我的感觉,您应该是在企业工作;您说的“防疫用品”应该是指防护口罩等是用于职工个人防护的传染病防疫用品(防疫用品有很多种,归属会计科目不一)。基于以上判断,我就用于职工个人防护的口罩等防疫用品支出可否列入企业“安全生产费用”一题,与您讨论如下:
所谓“安全生产费用”,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在企业成本中列支,专门用于完善、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。目前,我国高危行业企业执行的“规定标准”,是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、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企〔2012〕16号)。该《办法》第三章规定,“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”属于“安全生产费用”使用范围。该《办法》的指向是安全生产,目的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。《办法》明确“安全生产费用”用于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,并且全文没有任何涉及防疫的内容。尤其是,《办法》所说的是专门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,目的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。企业为全体职工发放防护口罩等防疫用品不只用于生产现场(更多的用工作现场以外),其目的是用于防范传染“***”肺炎。
因此,企业用于职工个人防护的口罩等防疫用品支出不可以列入“安全生产费用”。
当下,有部分企业引用2018年1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修改、发布的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》(安监总厅安健〔2018〕3号)第十条第二款即“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”属于劳动防护用品第二类的规定,是错误的。因为,《规范》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,劳动防护用品只有“接触粉尘、有毒、有害物质的劳动者”才佩戴;佩戴的目的是防止生产现场因为生产而存在、产生并弥漫于空气中的尘、毒侵入现场作业人员的呼吸道。
当下,另有部分企业***取了将用于职工个人防护的口罩等防疫用品支出列入“劳动保护费”的做法。而“劳动保护费”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、手套、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。跟前面论述的道理一样,也是不妥当的。
笔者认为,在抗击“***肺炎”的过程中,企业为全员配备个人防护口罩等防疫用品,应该特别注意的就是,这项支出不可列入“安全生产费用”或“劳动保护费”,而应作为“防疫费”,列入“***费”开支。医疗单位使用的或企业用于应急的除外。
另外,需要注意的是,企业配备的个人防护口罩等防疫用品必须符合GB 19083等(而不是GB2626等)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。个人理解,欢迎讨论。
我是老吕 —— 吕历春秋,一位资深安全从业者,欢迎关注,欢迎交流。